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夏邑县上海商会,英文译名为:Xiayi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XE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夏邑县籍在沪经商及经济服务者自愿组成,经河南省夏邑县民政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协作,维护本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豫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夏邑县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夏邑县民政局。本会接受河南省夏邑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任务
(1)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4)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6)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业务范围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河南省夏邑县籍在沪经商及各类经济服务者和民营经济企业、个体工商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本会设立特邀会员。本会理事会可聘请河南夏邑籍的各界知名人士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经济组织、科研院校、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三个月不缴纳者,即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原因,须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
(一)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3)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对本会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经济、技术、科研、协作等项目和信息资料的权利;
(6) 有退会的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3)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4)每年按规定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5) 发展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理事
(一)权利
(1)参加理事会;
(2)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后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3)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4)免费在本会创建的网站上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定;
(2)履行会员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3)企业纳入本会重点关注对象;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落实会长会议的决定;
(2)维护本会与分支机构的团结;
(3)履行理事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2)当会长不在上海时,在会长指定下行使会长的职权;
(3)有权组织并参与本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4)有权参与省、市、县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5)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
(7)享有副会长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落实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定期提出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履行常务副会长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召集并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5)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组织制订并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2)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3)协调本会内外关系;
(4)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5)履行常务副会长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监事长、监事
(一) 权利
(1) 检查商会财务收支状况;
(2) 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5) 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义务
(1) 检查商会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2) 听取意见和建议,向理事会提交提案;
(3) 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监事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本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等名誉职位;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批准吸取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下属机构设置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任免下属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每届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 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 对本商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 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监事长 1人,监事 2 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 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 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 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 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长、监事。
第七章 会 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会议
(1)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会议;
(2)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监事无故不得缺席会长会议,因事不能参加时须提前请假说明原因,原则上年度参加会长会议不得少于三次(因不可抗力除外),否则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
(1)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理事会议;
(2)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员会议(活动)
(1)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员会议(活动),旨在团结会员,沟通感情,共享资源信息。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赞助或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
(1)本会的办公开支和必要的专职人员的工资;
(2)组织有关活动的开支;
(3)编辑刊物、信息资料费用;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5)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三十七条 会费标准、缴纳、使用方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开支、报销,由会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一
第五十条 商会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活动。
第五十一条 商会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五十二条 商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三条 商会财产及其孶息不用于分配。
第五十四条 商会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在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主要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商会投入人对投入商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六条 商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十二章 附则二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24年1月16日第一届三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